纳税人名称
宜宾仁和中药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511503717514252
组织机构代码
717514252
注册地址
宜宾市南溪区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信息
张群51252819******0067
实际负责人信息
张群51252819******0067
财务负责人信息
张群51252819******0067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无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处理处罚情况
该公司从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1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由陇西县蜀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共计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发票金额9,804,096.34元,税款1,274,532.46元,价税合计11,078,628.80元,已抵扣税款1,274,532.46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274,532.46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1,274,532.4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起始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终止时间为税款的实际解缴日。
3.(2015)南溪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单位宜宾仁和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万元。(2)被告人张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被告人江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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