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流讯用人单位如因自身过错,不按时办通职工的退休手续,导致职工迟延退休,少领了一段时间的退休金。那么,职工的损失由谁负担?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由单位赔偿该职工的退休待遇损失。
1993年,北流市的赵某某(女)进入北流市某林场工作,成为林场国家固定工人。2012年5月,赵某某向北流市人社局提出退休申请。同年6月13日,赵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林场对档案管理不善,无法及时找到赵某某的转正档案材料,导致直到2013年12月20日赵某某的退休手续才得以审批通过。人社局确定赵某某从2013年12月31日起退休,退休金为每月1818.8元。为此,赵某某损失了从2012年6月1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共18个月的退休金。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赵某某于2017年9月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北流市某林场赔偿18个月的退休金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劳动权,而劳动权既包括工作权,也包括退休、养老保险及获得社会救济等内容。原告的退休手续之所以不能及时办理,原因在于被告对原告的转正档案管理不当,造成原告延迟享受养老待遇。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应当承担因其过错侵害原告劳动权所造成的损失,即原告2012年6月13日到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共18个月的退休工资。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北流市某林场赔偿原告赵某某退休待遇损失32728.4元。(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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