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利益,榆林男子陈某伙同多人,在公路上截停多辆货车,采取暴力方式抢劫。今年4月底,陈某等人均被依法判决,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2年6月3日凌晨,陈某伙同他人商议抢劫,由张某联系白某,由白某驾车将被告人陈某等人从横山县拉到210国道榆林上盐湾镇党街则村村委会办公楼处,陈某伙同他人持木棍、砍刀强行拦住过往外地大车,以殴打、辱骂大车司机、砸车玻璃等暴力手段,抢劫河南一辆半挂车司机李某现金500元;抢劫晋K车牌半挂车司机现金300元;砸碎晋K车牌半挂车左前侧车窗玻璃,抢劫司机王某现金400元;抢劫冀D半挂车司机崔某现金270元;抢劫晋E半挂车司机王某金330元;抢劫豫H半挂车司机郭某某现金1000元;抢劫晋K半挂车司机王某乙现金500元;抢劫豫H半挂车司机王某丙现金100元,抢劫该车另一名司机现金300元;抢劫晋K半挂车司机现金200元;抢劫晋L半挂车司机现金200元;抢劫豫H半挂车现金400元;抢劫豫C半挂车司机李某、豫H半挂车司机王某财物未果。
2012年6月6日凌晨3时许,陈某伙同张某、杨某、安某、杨某、白某,驾驶红色奔奔车在横山县响水镇赵峁则大队思边村段,驱车强行截停被害人牛某驾驶的车牌号冀AKA4××半挂车,而后用砍刀将该车前挡风玻璃以及四块车窗玻璃全部砸碎,后强行进入大车驾驶室内用斧头对该车另一司机进行殴打后抢走牛某某现金965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陈某抢劫作案,抢劫现金共计价值5465元,诺基亚手机一部。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构成抢劫罪。陈某犯抢劫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点评:本案中,陈某等人采取暴力殴打,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抢劫案,所以,法律会给予陈某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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