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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卖地为幌敛财百万

来源:玉林日报 2011-11-02 06:4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玉州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玉林市区附近的许多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土地资源越来越少,越来越昂贵。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打着低价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名义欺骗群众,大肆敛财,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今年来,玉州区法院名山法庭连续受理了7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达数百万元,被告皆为同一对夫妇,系退休医生,已经70多岁,目前在玉林师范学院附近开诊所执业。陈某等7名原告均诉称,两被告曾对外宣称,他们在玉林市玉州区和睦村开发土地(并出示一份土地图纸),在国家土地、建设部门有熟人,关系硬,包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办不到证就将购地款退回。7名原告信以为真,纷纷向其购买土地。两人收到钱后,一直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以诸多借口拒绝将购地款退回。

两被告辩称:其与7名原告相识已久,合伙协商共同购买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和睦村第八农经社的土地。为方便联系和交款安全,大家推举被告负责经手收取各合伙人的款项后,再把钱统一交给出让土地的名山街道和睦村第八农经社以及有关部门。被告与原告同是购买方,是合伙关系,而不是被告购得土地后交给原告的买卖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玉州区名山街道和睦村第八农经社的土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还。被告明知转让的土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仍与原告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且收取转让款(即购地款),对造成合同无效有过错责任,因此,对无过错的一方即原告遭受的损失即利息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两被告返还购地款并支付利息给7名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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