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近日,玉州区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后主办法官坚持再次调解,终于促使原告上海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玉林市某某商业经营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表示满意。这是民二庭一直以来严格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办案原则,实现案结事了的又一例缩影。
2008年8月30日,原告上海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玉林市某某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供应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宜而爽”内衣。合同还约定,原告商品如无质量问题,被告应在原告退场6个月后无息退还保证金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1000元质量保证金给被告,并依约向被告供应商品“宜而爽”内衣。截止到2010年6月,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货款金额为40693.81元。2011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对欠原告货款40693.81元予以确认,并对原告的商品质量未提异议。之后,原告未供货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民二庭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多次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较大,无法达成协议,遂作出判决。在通知双方当事人领取判决书时,主办该案的邝法官没有放弃,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均被法官执著的敬业精神所感动,双方终于放下成见,坐到一起协商解决纠纷,并达成协议,由被告分期分批支付原告的货款。(邝鑫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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