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交易中,不少购房者在支付购房预约金时都会遇到这样令人费解的问题:自己所支付的是“定金”呢,还是“订金”呢?
既然这个令人费解的问题出现了,相必一定是有其出现的缘由。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不少市民认为两者并无多大区别,都是对所购物品进行的一种预订行为,那么,这两个词语在商品房交易中究竟有何种区别呢?
购房者:“定”“订”不清损失不轻
去年,杨先生看中了某楼盘一套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在几次的现场了解和售楼小姐滔滔不绝的游说下,按捺不住“爱屋之心”的杨先生当场交了10000元的购房“预约金”。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有些称为认购书)时,杨先生发现自己所交的购房“预约金”在文本上显示为购房“定金”。本来还存有些疑虑的杨先生,转念一想到“物品买卖,先行预订”这句俗语时便释然了。
此后,由于杨先生的老伴突发病症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用,杨先生不得不放弃早已看好并交付了定金的商品房来调动资金以作周转。
可当杨先生来到售楼中心向开发商要求退房,并退回此前所交的10000元购房定金时,却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后来,在消协组织和相关部门的解释下,知悉了事情原委的杨先生捶胸顿足、懊悔不已……
业内人士:购房者需审慎识别
玉林市桂金剑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李成灿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担保合同中债务的履行。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约定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业内人士认为,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交易中产生的定金纠纷屡见不鲜。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傅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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