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词条:透视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核心提示:近年来,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劳务派遣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目前市场环境不成熟的条件下涌现了不少矛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如何让劳务派遣这把“双刃剑”更好地回归为“单刀刃”,成为了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
劳务派遣之便
劳务派遣能满足灵活用工需求
“劳务派遣的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是目前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玉林师院法商学院教授胡志鑫律师说。“从立法本意上讲,劳务派遣是一种便捷、高效、必要的用工方式。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既减少了招聘、选拔、录用、培训、离退休等人事环节,降低了人事成本,又因为其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从而避免因劳动仲裁及诉讼而引起的一些纠纷。这对于业务量较大或业务量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用人单位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胡教授表示,由于劳务派遣工多为农民工,所以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务派遣的蓬勃发展,劳务派遣公司广阔的就业渠道可以大力推动农民的就业,从而增加农民工的收入。
成立于2006年的玉林市金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就是一个例子。记者从该公司了解到,该公司目前主要为邮政、农村信用社等大型企业及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业务服务,并越做越大,目前派遣人数总计将近4000人。该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理劳务派遣的手续并不复杂,首先是用人单位与玉林市金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提出派遣员工的需求并确定用人名单后,玉林市金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所有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注明所要派遣到的用人单位及岗位。派遣员工到达实际用人单位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岗位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劳务派遣之乱
劳务派遣之乱劳务派遣乱象丛生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随着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和劳务派遣工的不断增多,劳务派遣使用领域出现了一些乱象,对社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是一种新的挑战。
乱象一:突破“三性”原则,劳务派遣遭滥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企业已经突破“三性”原则,长期性地在主营业务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我在这里工作了近8年,一直都是劳务派遣工。”在玉林某通讯公司营业厅上班的小莫说,她工作的公司里营业厅的工作人员90%以上的员工均为劳务派遣工,只有几个片区的经理才是正式员工。和小莫一样,在市内某快递公司上班的小黄也是劳务派遣工。他直言,他们公司里大部分投递员都是劳务派遣工,仅他工作的部门15人中就有12个人是劳务派遣工。据了解,玉林市通信行业的营业厅窗口岗位、金融行业的前台柜员、快递行业的投递员等就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些用工单位为了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将原有的劳动合同员工先解聘,然后走劳务派遣渠道。
用人单位为何不直接招聘人员而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这个中介呢?胡志鑫教授解释“劳务派遣遭到滥用主要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博弈的结果”。究其原因主要是使用劳务派遣制能为用人单位带来不少利益。他说,如果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至少可以减少因不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产生的成本、无固定期限合同下用工的限制、格式合同的成本、经济补偿金的成本这四项成本。而且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公司增加或减少派员,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又可以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招聘事务中解脱出来,再则也避免了用人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处理的麻烦。
小莫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她所在公司为例,1000多名员工里大概有近1000名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相比,公司每年每人少支付2万元的工资或福利费用,那就减少成本近2000万元。
乱象二:同工不同酬,伤害劳动者权益
调查过程中,不少劳务派遣工纷纷倒苦水。“我们这些劳务派遣工的待遇肯定比正式员工要差很多的。”快递公司的小黄说,自己作为投递员,工资是根据个人工龄采用计件工资的形式计算的,目前他平均每个月可以领到2000多元的工资,而工作了十几年的正式员工的工资则是由基本工资加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福利补贴组成。“我们这些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推迟发是常有的事,更别说福利和升职。最明显的就是正式员工到了一定工龄后公司会分配房子,我们却没有这样的待遇。”小黄感叹道。
劳务派遣工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尴尬局面是有原因的。玉林市人社局一位工作人员说,首先在岗酬设定上就有较大差距,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是从企业工资总额支出,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却是以劳务费的形式由劳务派遣公司代为支付。其次,在社会保险等福利方面,正式职工是以工资总额为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至于用工单位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等各种民主政治权利就更加难以实现。
乱象三: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低,监管真空令人忧
走访过程中,记者以求职者的身份走进了不少劳务派遣公司,看到其办公地点多在居民楼或写字楼里,较大的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人员有10多个,而小型的劳务派遣公司就只有五六个人。
为进一步了解玉林市劳务派遣公司的情况,记者致电玉林市工商局。工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在玉林市工商局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只限于玉林城区内的有限公司,共有8家,其中有一家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县(市、区)的劳务派遣公司要在县(市、区)的工商局注册登记。记者获悉,根据2008年颁布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底线要求。目前,玉林市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只要符合这一标准,就能在工商部门成功注册。
注册成立后的劳务派遣公司由谁来监管?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员资质由谁来审查?该名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只有涉及到注册登记方面的内容才归工商局管,其他方面工商局是没有权力监管的。记者为此采访了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们有管理的职责,但没有明确的规定说怎么管。”该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坦言:“现在劳务派遣公司跟企业一样了,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如果这个公司有劳动纠纷、拖欠工资等问题,我们也会做出相应处理。”她表示,因为企业都有自主经营和管理的权利,没有问题是不能干涉的,所以说“管”是不对的。
乱象四 :“黑中介”利用劳务派遣行骗
在玉林师院,记者了解到有部分学生就掉进过非法劳务派遣公司的“陷阱”。据了解,这种招聘信息一般会在临近放假之时贴在校园里,大致内容为招聘大量暑假工,工作地点为广东某工厂,工资为底薪1500元加加班提成。从农村来到玉林师院读书的小梁就掉进过“陷阱”。“工作环境很差,工作时间又长,厂里经常以各种名义扣我们的钱,最后实在受不了只好回来了。”小梁回忆起那段往事还是感觉很气愤,由于去之前签订协议,双方协议好如果不做够两个月是不发工资的,所以小梁工资没领到还亏了车费。
对于小梁的遭遇,师院的梁老师说,近几年确实有一些不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到校园“招暑假工”,很多学生一不小心就会掉进陷阱里。“这些非法的劳务派遣公司通常会以推荐工作等各种利诱向求职者收取各种费用。”梁老师说,广大求职者特别是应届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应该尽量选择到大型的、规范的人才市场求职,不要轻易相信街头的小广告或者手机上的面试广告。他建议说,如果学生被骗或发现有什么不对之处要及时向学校老师反映,必要时还可以报警或向工商部门举报。
乱象五: 法律意识淡薄,劳动者维权难
“什么是劳务派遣啊?我没听说过。”7月29日,记者在玉林市人才市场展开了随机采访,得到的都是以上的回答。胡教授指出,相当多的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服务业、建筑业中的进城务工人员等低学历者。他们没有主动去了解《劳动合同法》等这些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更不用说对劳务派遣有了解。“部分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权益的认识欠缺,对于一部分劳动者来说要得到一份工作满足其生存的需要很不容易,他们害怕单方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会丢掉来之不易的工作。”胡教授说,许多劳动者包括很多大学生求职者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不熟悉,有的甚至不了解,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清楚哪些条款是对自己有利的,哪些条款是侵害了合法权益。不少不良的派遣公司就是利用劳动者这一“软肋”恶意缩短劳动合同期限、违反劳务派遣规定。一旦出现劳务纠纷时,劳务派遣工的维权之路也是举步维艰的。因为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在用人单位,当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容易出现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相互推卸责任的状况,导致劳务派遣工诉求无门。其次,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到最后也不一定能够胜诉,所以大都是忍气吞声。
劳务派遣之管
对劳务派遣必须上“紧箍咒”
劳务派遣被继续滥用下去将会危害无穷。玉林市人才市场的卢森专主任说,劳务派遣被滥用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而且还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政策就形同虚设,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
完善法规,整治劳务派遣乱象。对这种不公平现象,玉林市人社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认为,国家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求职者、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同工同酬”的具体定义、准许实施劳务派遣的行业等术语也应做明确规定。同时,要抓紧做好配套规章的制定和关键术语解释,以保证《劳动合同法》的顺利贯彻实施。还要及时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断完善。
提高“门槛”,降低劳动者风险。胡志鑫认为在提高注册资本的同时,应该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由相关部门依法对申请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数、从业资质等法定要件进行审核,还要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因劳务派遣公司的退出而中断。针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面对面地提供指导、咨询,帮助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用工管理,促使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加强监管,规范企业派遣行为。“只靠法律来维护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现实的。”胡志鑫说,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定期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他建议说,对于多次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单位由工商行政部门限期改正,在法定期间没有改正的,则可吊销营业执照。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如对用工单位借劳务派遣之名长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却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无故克扣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重点监管。
加大宣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工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正因如此,劳动者才更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以防被侵权。”胡教授建议广大求职者特别是应届毕业生在求职前,应该多学习法律知识。在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之前要先弄清楚自己会被派遣到哪里,休息时间是否能保障,福利待遇如何等问题,并且详细阅读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对于不合理或者不理解的条款应该及时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质疑,对于无效的条款要反对。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劳动者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使《劳动合同法》等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覆盖到农民工、应届大学生等弱势群体,增强劳动者的主动维权意识,使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维权、合法维权。
相关链接:针对当前劳务派遣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人社部从今年6月起组织了多部门对国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与此同时,备受外界关注的《劳务派遣条例》也将有望在年内推出。
2012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简称《草案》,下同)进行了审议,据业内人士称,《草案》就规范劳务派遣制度提出了五项新的措施,包括对“三性”岗位范围严格限制、行政许可前置、提高准入门槛、同工同酬权利、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
新闻推荐
...
玉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玉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