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祁铭)去年年底,一伙人在榆阳区一宾馆以抓吸毒人员为由敲诈勒索。而涉案的6人中有两名是协警。近日,除1人在逃外,其余5人均以敲诈勒索罪,被判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说我吸毒 给钱就放人
2014年12月8日,社会无业人员高某、郝某某、刘某某伙同杜某某(在逃)在榆阳区蓝月亮宾馆内,以社会青年尹某吸毒为由,将其强行控制并带离宾馆,高某将此事电话告诉公安榆阳分局古塔派出所协警刘虎飞,刘虎飞联系了该局巡警大队协警刘毅处理此事。
据尹某说,当日他和朋友在蓝月亮宾馆住宿,进来四五个男子给他戴上手铐,将他带进一辆黑色汽车。“这伙人自称是公安局的,说我吸毒了,让我给他们1万元就将我放了,我当时害怕就答应给他们6000元。后来他们又把我换乘到另一辆车内,我给朋友打电话借了3000元给了司机,说好剩余的3000元第二天给,他们才给我解开手铐让我离开。”尹某说,过了两天他又借了3000元给他们,之后他打听到收钱的司机是公安榆阳分局巡警大队的协警刘毅。
两名协警均领刑处罚金
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迅速立案侦查。今年1月13日,刘虎飞、刘毅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刘虎飞向警方称,后来他退还了6000元,并给尹某赔偿了2万元。近日,榆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刘虎飞、高某、郝某某、刘某某、刘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一审判决5人均犯敲诈勒索罪。刘虎飞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刘毅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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