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杨女士花了2万元购买了广西某投资公司玉林子公司的20股股份,并签订了股权认购书,认购书上约定了股金分红及违约金问题。
合同签订后,子公司未给杨女士分红,杨女士多次追索未果,迫于无奈,于2015年1月与该子公司解除股权认购。双方约定在1月底前子公司退还股金并支付两个月的股金分红款800元。
合同解除后,子公司仍然不愿意支付股金、分红给杨女士。为此,杨女士只好将子公司及总公司一起诉至法院。杨女士认为,当初股金是转账至总公司公司账号,总公司与子公司属于同一主体,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子开庭时,子公司及总公司均没露脸。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西某投资公司玉林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退还股金及分红,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是,杨女士与广西某投资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杨女士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因此,广西某投资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法官提醒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独立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投资者要注意,在签约时应谨慎而行,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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