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李某,山西省襄汾县人,暂住榆林市榆阳区。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李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及榆林市收购卷烟,准备通过快递的方式发往山西、北京、成都等地销售。2015年9月20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在其暂住的榆阳区迎宾路明德小区车库卸货时被榆阳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从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及住所共查获“天骄圣地”卷烟114条、软盒“中华”卷烟1条、“黄鹤楼1916”卷烟6条、“贵烟玉液”卷烟2条、“大重九”卷烟1条、“和天下”卷烟63条、“黄金叶天香”卷烟1条、“威斯”卷烟7条、“南京九五至尊”卷烟0.6条,共计195.6条,经鉴定价值18765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销售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市场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所收购的卷烟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87650元,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处查获的非法经营香烟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折价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点评:
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关于烟草专卖的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通讯员 榆阳区法院 刘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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