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多家汽车销售公司反映,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一次性对他们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令他们不解的是,这些文件都是同日送达,而文件上显示的调查时间则在五六月份。对此,该分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梁军说:“我们的执法程序应该是先责令其改正,如果限期不改才会进行处罚。”
企业
都没见到过有人来检查
10月20日,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拿着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华商报记者说:“10天前,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拿着这些文件,要求我们交纳罚款,我一时之间不知道该怎么说了。”
这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上写到:“本机关于2015年5月某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二是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相资料等证据为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一款与第五十八条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与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5年6月某日之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分类存放……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间是2015年6月某日。
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间同样是2015年6月某日,也就是这三份文件都是同一天打印的,处罚的依据也都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而在后两份文件中,除了要求企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分类存放”外,还有处罚金额“人民币三万元”。
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说:“文件上所说的检查时间,我们都没有见到过有人来检查。我们就想不通,为什么三个文件一起送达,不给人改过的机会。而且,我们在缴纳罚金时,还可以讨价还价,最终少交了罚款,我还有他们的收据。”
环保部门
罚款金额是开会决定的
10月20日下午4时,华商报记者来到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经询问,局长、副局长以及办公室主任等领导均不在岗,无值班领导。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说:“领导都不在,下乡去了。”随后,这名工作人员联系到了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梁军。
梁军说:“我们每年都会对一些企业进行环境检查,今年对所有的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有12家存在环境方面的问题。”
对于为何下达的几份告知书会相隔数月同时送达?梁军说:“按照正常程序,我们先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了,就对其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如果限期没整改的,才会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这十几家汽车销售公司都有环境方面的问题,这个罚款金额是我们根据企业的违法情况开会决定的,研究后,才将这些文件送达到问题企业。”
为何没有先告知企业改正,就连处罚书一并送达,梁军对此没有解释。
律师
行政处罚不能违反程序
为此,华商报记者咨询了一位律师。他说,行政处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规范企业或个人的行为,有些单位会把‘罚\’作为指标,执法部门只罚不管,这样就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初衷,显然是不合适的。”
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说:“我们承认在管理上有不到的地方,如果发现了,我们肯定会及时改正,但主管部门如此行为,恐怕很难规范市场。民营企业本来就生存不易,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多多扶持,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打压。”
昨日,华商报记者试图联系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局长曹勋,但对方不接电话,短信也不回应。
华商报记者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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