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份以来,潘某、马某多次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3万余元。2013年6月28日,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民警在一家酒店分别将正在卖淫嫖娼的贾某、徐某及魏某某、仇某某当场查获。潘某、马某二人犯组织卖淫罪,潘某获刑9年,马某获刑8年。
潘某,又名“老潘”,41岁。马某,女,32岁。二人于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依法执行逮捕。警方调查发现,从2012年1月份以来,潘某和马某在榆林市高新区一家酒店多次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3万余元。
潘某、马某以招募的手段,纠集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潘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马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组织卖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控制多人进行卖淫。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净化社会风气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榆阳区人民法院法官郭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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