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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涨价未告知为由拒付货款

来源:玉林晚报 2015-12-14 15:23   https://www.yybnet.net/

为了追回一笔5万余元的货款,供应蔬菜给酒家的苏先生连打了两场官司。

2013年开始,苏先生陆续向玉林市某酒家供应蔬菜,并与酒家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双方约定产品价格、结算等方式,其中有一条约定是:价格上涨须事先通知酒家,否则不予升价结算。

虽签有合同,但双方在实际交易的过程大致如下:酒家的采购人员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前一天告知苏先生酒家所需蔬菜品种、数量,苏先生接单后于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将蔬菜送至酒家处,酒家的工作人员经核对清点后,在苏先生制作的写明蔬菜品种、单价、数量的送货单据上签名确认。平均每交易10天,苏先生凭送货单据到酒家的财务处进行对账核算,再由酒家出具对账单交给苏先生收执。

2014年10月31日,苏先生最后一次供货给酒家。长长1年多下来,酒家总共支付约21万元的货款给苏先生,可剩下的58750.3元货款,不肯付了,理由是苏先生供应的蔬菜价格过高,未按照供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涨价通知义务。

对此,苏先生认为,关于涨价已事先通知了酒家。

今年2月,追讨货款无果的苏先生,只好将酒家告到玉州区法院。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平均每交易10天,苏先生凭送货票据到酒家财务处核账,酒家财务处出具写明货款金额的对账单给苏先生收执,并陆续通过银行转账货款给苏先生,双方的行为符合供货合同相关约定,同时也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可见苏先生在送货时已经履行了价格通知义务。遂判决酒家向苏先生支付货款58750.3元及相应利息。

该案后经市中法院二审,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酒家一次性向苏先生支付货款48000元。如酒家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的按玉州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记者陈梅通讯员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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