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炫富,竟将假币照片上传微信朋友圈。民警根据线索,最终缴获假币1400余张,案值14万余元。
2014年9月,公安榆阳分局刑警四中队民警接到线索,榆林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炫富”,疑似持有大量假币。民警经对照片进行反复比对分析,认为大量钱币系假币,随即展开侦查工作。
经查,在朋友圈炫富的男子白某,今年27岁,米脂人。民警在白某的理发店内搜出面额为一百元的假币1400余张,总案值14万余元。民警调查取证后发现,白某是在帮朋友保管这些假币。期间,白某为了炫富,将假币拍照后在微信朋友圈内传播。
据白某交代,2014年9月18日晚,其在“水晶之恋”理发店隔层宿舍内发现一黑色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有7捆100元面值的假币,每捆2万元左右,共14万元左右,当时其怀疑是二哥白某某放下的,于是用手机照了相,给表哥王瑞发了过去。随后,其与王某将这些假币照相后发在了朋友微信圈上。
证人王某证实:“2014年9月24日,我经朋友白浩介绍到“水晶之恋”理发店做发型设计师,之后几天一直与老板白某在理发店隔层睡觉。9月24日晚8时许,老板问我谁在楼上放了十几万,睡觉时没发现?我说没见,你吹吧。他说是真的,完了给我看。9时许,客人都走后,我与老板来到隔层宿舍,他在睡铺旁边装衣服的布袋里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让我看,里面有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我摸了一下,感觉不像真钱,老板告诉我钱是假钱。我拿出手机照了几张相片,发在了朋友圈。”
法院认为,白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予惩处。白某非法持有假币,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白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白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点评: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榆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建雄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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