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女士委托货车托运机器给客户,机器未能按约交付。承运人称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机器受损。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黎女士将承运人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由于证据不足,黎女士一审败诉,“一审时,财产保全申请未获准,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黎女士咨询。
2015年11月,黎女士与承运人约定,将一套搅拌机从玉林运往广东某地,双方签订一张“承运单”后,黎女士将机器交由对方。岂料承运人称,在运输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机器受损。黎女士因被客户索偿,只好又给客户重发一套设备。
事后,黎女士多次与承运人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均未果,她只好将对方告上法院,诉称因承运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机器受损,要求赔偿。然而一审期间,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运输损害的事实、无估价部门对受损机器的估价等原因,黎女士的诉求无法举证,导致败诉。
梁军所梁承勇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是否裁准财产保全。
至于如何挽回损失,黎女士起诉时出发点已经偏离,若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物品或相当价款,则较容易取证。(记者欧雅歆)
新闻推荐
...
玉林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玉林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