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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摊位两份购买合同,孰真孰假

来源:玉林晚报 2016-07-13 07:42   https://www.yybnet.net/

一个摊位,两份购买合同,摊位的所有权是丈夫的还是妻子的,关系着后来的摊位转让之争。妻子在丈夫去世8年后,出示了一份摊位购买合同称摊位是她的,丈夫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给他人,为此要求对方归还摊位并赔偿擅自占用摊位为期8年的租金5万元。

最近,玉州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因妻子主张的证据不足,被依法驳回诉求。

妻子称摊位被丈夫生前私下转让他人要求对方归还摊位并赔偿租金5万元

这起官司的原告是张阿姨,她的丈夫在2007年年底因病去世,而起争议的是位于玉林某市场的一个摊位。

张阿姨诉称,她早在1996年就购买了该摊位,并将摊位管理权交给丈夫,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摊位转卖给了林某,她是在丈夫去世后于2008年3月去摊位收租金时,才从林某口中听说了这事。

张阿姨称,摊位的所有归属手续(购买合同、发票等)一直在她手上,她并没有授权把摊位转让给任何人,他人无权擅自把该摊位转让给任何人。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林某归还摊位;赔偿擅自占用摊位为期8年的租金5万元。

受让方称摊位属于丈夫并已转让妻子伪造了初始摊位的买卖合同

在庭审过程中,张阿姨出示一份购买摊位的合同。

面对这份合同,被告林某称是伪造的,自己购买的摊位是张阿姨丈夫向××公司购的,并非张阿姨所购。

林某辩称,争议的摊位是张阿姨的丈夫早在1999年转让的,双方签有《转让合约》。初始摊位买卖合同并不是张阿姨的名字,张阿姨所提供的摊位合同及发票,是张阿姨在丈夫去世后,通过证人曾某将摊位购买人改为张阿姨的名字重新出具的。张阿姨称不知道摊位被丈夫卖给其,不符合事实,因为张阿姨丈夫去世至今,张阿姨从未向其追收过租金,有违常规。

证据不足、超过诉讼时效妻子诉求被依法驳回

最近,玉州区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阿姨的诉求。

法院的理由是,双方争议的摊位,原为张阿姨的丈夫向××公司购买,1999年9月份,经协商,将该摊位转让给林某,张阿姨丈夫与林某签订了《转让合约》,事实真实存在,该《转让合约》合同合法有效。

该事实有林某提供的张阿姨丈夫向××公司购买摊位的《摊位买卖合同》、证人曾某的证言、证词、摊位变更时间登记表等证实。张阿姨虽否认林某提供的其丈夫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摊位买卖合同》,不是其丈夫的签名,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视为放弃鉴定的权利。

张阿姨虽提供有《摊位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但该《摊位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是在其丈夫死亡后,其编造事实,让曾某重新出具的,因此,张阿姨提供的《摊位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与事实不符,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且张阿姨于2008年3月已知上述争议的摊位其丈夫已转让给林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即使张阿姨丈夫自己私下转让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张阿姨的权利,张阿姨如要求撤销转让合同,也应当在一年内行使,即应当在2009年3月份前行使撤销权,而张阿姨在2016年3月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已过了诉讼时效,张阿姨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因林某已于1999年9月份购买了争议的摊位,取得了争议摊位的所有权,因此,林某不存在需支付租金的问题,张阿姨要求林某支付从2008年至今的租金,证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陈梅通讯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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