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马黎)7月1日,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省首例代替考试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郝某、张某犯代替考试罪,一审判处郝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5月14日上午,在榆林市高新区职业技术学院进行的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监考的苏老师在核对考生身份信息时,发现参加考试的“张某”相貌与身份证照片不符,随即让其停考并交考务办处理。经核实,参加考试的“张某”为替考的“枪手”。随即,考务办将其交公安机关处理,后该案经榆阳区检察院向榆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代替被告人张某参加国家考试,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郝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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