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对2017年5月30日之前依法查扣的违法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结案后至今不来认领的事故车辆进行公告,经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仍不前来我队接受处理的,其车辆将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处理后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一、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一律强制报废。
二、未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三、属于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
四、逾期涉案车辆存在盗抢、走私等嫌疑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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