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青山西路民政局502室
邮政编码:719000
联系部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电话:0912—3687968
榆林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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