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满孝永报道记者日前从市政府办获悉,《榆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于近日正式出台。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报告登记制度,乡镇、街道食药监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工作,并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和监管。
乡村厨师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参加培训,并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政府与部门,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并按照《榆林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办法还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餐厨环境与设施、原料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与留样及相关监管工作进行了规定。另悉,市政府办还发布了《榆林市农村举办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内容详见今日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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