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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玉林日报 2015-10-26 13:35   https://www.yybnet.net/

根据权威资料,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1.6714亿人,占总人口的12.5%,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农村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高龄人口多,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更为紧迫。

一、弘扬孝道美德,营造尊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是要运用道德手段来进行。道德是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袒、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这些理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保障老年人权益,要靠道德的力量,让人们普遍多讲义务,少争权利,多讲奉献,少讲索取。谁不尽孝道,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谁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鞭挞。

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各种社会组织也开始关注老人,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可以组织志愿者、支教队等到农村开展知识讲座,加强赡养老人道德教育,增强子女的孝心。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此外,农村老年协会作为老年人基层组织,其作用不容忽视,政府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将老年人组织起来,形成老年人权益维权队,走村入户,开展老年人维权活动;大力扶持每个行政村建设一个以上的村级文化、体育中心,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并在资金、政策上大力支持老年协会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让老年人发挥余热,帮助老年人锻炼身体,愉悦心情,减少疾病,增强自我养老的能力。

二、完善法律和制度,加大法律保障、法律援助力度

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体系,注重其目标的明确性、内容的可操作性、结果的可衡量性。并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工作,依法惩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和老年人法律援助等制度,并提高老年人对现有政策制度的认知程度,简化可以享受的所有待遇的申领程序,鼓励他们积极申领他们应享受的待遇。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敬老爱老助老的法制观念。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是采取法律措施来保障。一是要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婚姻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要依法强制赡养人履行义务,让他们真正做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实现老有所养,让老人们颐养晚年。二是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再婚权利,对于干涉、阻拦老年人再婚的,除进行劝导教育外,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三是在老年人中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使他们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再婚权、被赡养权、物权、财产赠与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在无憾中享受晚年。

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于那些只讲权利,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虐待、遗弃无经济能力的老人时,法律援助中心、乡镇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兼职的法律工作者都应该无偿地帮助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该帮助老年人把那些不孝子女诉诸法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这样,对其他不赡养老人和侵犯老人权益的子女也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从而促进孝道风气的形成,减少侵犯老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提高老年人自我保障、自我维权能力

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关键是加强自我保护。自己的权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实现。一是要彻底抛弃家丑不外扬的旧观念,对只讲权利,不履行义务的子女,首先找基层干部、亲戚朋友或法律工作者调解,调解不成,就要行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赋予的权利,敢于诉诸法院来保护,用法律力量维权。不然,想家丑不外扬,可能会变成家丑远扬。二是对子女虐待、遗弃,干涉老年人再婚自由的行为多做疏导工作,并请求基层组织进行调解,通过调解无效的,要向村民委员会或子女所在单位反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三是慎重对待自己的财产,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财产过早分给或赠与子女,特别是对像房屋这种大宗的财产的赠与或写到子女的名下更要慎重。一旦决定财产分给或赠与那个子女,可采取立“财产处分协议书”或“遗嘱”的办法,并进行公证,使“财产处分协议书”或“遗嘱”合法性,减少自己身后子女争夺财产纠纷的发生。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点要依靠社会力量来进行,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是要强化宣传,要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中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有关组织和家庭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老年人自己也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二是要发展村级文化生活和“新农合”,发展敬老事业,切实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三是大力弘扬正气,对老年事业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屯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对尊老敬老做得好的家庭要大力褒奖,对虐待、遗弃老人的当事人要积极取证、追根溯源,动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手段,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制裁相关的违规违法人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警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反面典型。四是提倡和推广签订“赡养协议书”,并将精神赡养内容列入赡养范围,增强人们家庭养老的责任感,督促子女全面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五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分级推进,建立起灵活务实的多元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像我们广西这样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政府应该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保障,保障其公平、公正地享有受养权、就医权、参与权等基本权益。

五、发展农村经济,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奠定物质基础

经济建设是推动社会建设和解决老龄化等一切社会问题的经济活动。农村经济是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友好型老龄社会的物质基础。针对目前农村实际,发展农村经济主要要提高农业经营效益水平,提高闲置农田的利用率,激活农村土地的保障能力。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发展农村经济要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应积极探索适应各地区农村特色的发展模式。只有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乡(镇)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加物质财富积累,才能在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对于经济困难家庭的老人多一些扶助和关爱,实现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水平及老年人生活水平提高的统筹兼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作者系中共容县县委党校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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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贵过黄金2015-11-0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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