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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因病去世 岳父母状告女婿

来源:玉林日报 2015-06-25 04:24   https://www.yybnet.net/

女儿因病去世,岳父母为了讨要女儿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费用,将女婿告上法庭。日前,兴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岳父母:要求女婿承担一半费用

2011年,兴业县的何海与梁小青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12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有子女。2013年2月,梁小青患病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3月病情好转出院,医疗费由岳父母及何海结清,可出院后的梁小青情况不乐观,又先后4次入院治疗,最后病情加重,医治无效离开了人世。

两位老人觉得女婿应承担梁小青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等10多万元费用的一半,且有责任安葬好妻子的骨灰。于是,两位老人一纸将女婿告上兴业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争执不下。庭审后,岳父母向法院提出梁小青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人寿险,如果女婿能配合他们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且理赔款达到3万元以上的,不再要求女婿支付任何费用。经法官到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答复梁小青的保险理赔款达5万元以上。了解到事情有了回旋余地,法官决定召集岳父母和何海进行调解,经过情、理、法的融合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庭外和解协议,岳父母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法官释法: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中互相扶助。该案中,梁小青生前与被告何海是夫妻,梁小青因病住院,作为丈夫的何海应当承担医治和护理的责任。而原告作为梁小青的父母已将她抚养成人,且梁小青已婚,原告对已成年的女儿已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现被告何海未履行相应扶养义务,而原告为挽救梁小青的生命健康,代替被告履行对梁小青扶养义务,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该案为久拖难决的家庭纠纷,原、被告为此身心俱疲,经法官调解后,双方清除疑虑和对立情绪,均做出让步,并重新建立了和谐的家庭关系。(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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