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枣庄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保护,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既是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肯定和慰藉,也是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立足本职,运用法律和政策,着眼于解决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和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政策措施
“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制定实施办法,依法对见义勇为的确认、奖励、保护、经费、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认真负责地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主张和实现其合法权益。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资助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的捐助,加强和完善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定期审计,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保护,及时有效地救助和慰问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抚恤照顾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人员家属,解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
三、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保证。努力推进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纳入创建“平安枣庄”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确保工作成效。要结合普法教育宣传活动,加大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方面法规政策的教育宣传力度。以人们喜闻乐见,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方式,大力宣传表彰和保障方面的活动,及时向社会通报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情况,充分展示见义勇为人员的良好形象和先进事迹。要鼓励和表彰为见义勇为提供捐助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士,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效应。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检查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枣庄市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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