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借款人: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皓润物流有限公司、王新兰、翟锋、李辉、翟桂民、高青朗朗商贸有限公司、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2014年8月 14日,借款人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借33字 114号《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500万元,担保人山东皓润物流有限公司、王新兰、翟锋、李辉、翟桂民、高青朗朗商贸有限公司、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保33字 114号《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止至 2015年 11月 30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400 万元,利息、罚息227247.99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淄博春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春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淄博春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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