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李先生经过一番考察对比,最终选择了一套临街房屋。李先生住进房屋半年后,就因事情出差了。两个月后,李先生回到住处,发现开发商在自己的房屋外墙面上安装了一幅大型广告牌。李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的外墙面应当属于自己所有,他人无权擅自在自己的地盘上设置广告牌,即使设置广告牌,其收益也应当归自己。那么,李先生的想法对不对呢?
律师分析:现在有一句流行语是“我的地盘我做主”。本案例中的李先生能否符合这句流行语,关键就要看,李先生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的约定。
(一)如果双方约定楼房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要设置广告牌,必须经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并且相关收益也应归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二)如果双方合同约定屋面及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安装广告牌就不需要经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并且相关收益也归开发商所有。
第三种情况是,如果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此时,不能当然的认为归开发商所有。一般认为,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其购房款中包括公共建筑的公摊部分,亦即,购房人是公共建筑的产权所有人。那么,开发商在公共建筑部分设置广告牌应当征求业主的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此种情况下,相关收益开发商应与业主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慎重,注意把楼房的屋面和外墙面的使用权约定归业主所有,尤其是临街楼房更要在签订合同时注意,这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工作,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之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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