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逾期不交纳燃气费暂停供气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经书面催交仍不交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燃气用户交清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的规定,参考借鉴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中,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之间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燃气用户在获得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燃气经营服务、使用燃气进行生产、生活的同时,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支付相应的燃气费用。燃气用户拖欠或拒绝交费,构成违约行为,对逾期不交纳,经书面催交仍不交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用户交清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相关的经营收费和服务等事项。燃气用户当面或者电话查询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给予答复;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查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管理、安监、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及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供气质量数量、燃气安全、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事项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接到举报和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用户知情权及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燃气用户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燃气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根据燃气和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燃气的价格、质量、安全使用、服务和相关费用等信息。燃气用户当面或者电话查询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给予答复;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查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条第二款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至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此外,还参考借鉴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晚报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尹杰)
新闻推荐
淄博市新措施力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建筑工地无防尘降尘措施不得开工
...
淄博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淄博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