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自2002年4月一直在某公司上班,2013年5月刘某无故被公司辞退,当时公司还欠刘某2个月工资未发。刘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2014年9月,刘某决定依法提出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刘某提起劳动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律师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审判实践,对于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本案中刘某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起劳动仲裁,否则可能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仲裁请求。
律师提醒: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应当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者有关部门,避免因救济不及时导致超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获得有效支持保护。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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