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克鹏通讯员江润东赵小锋报道
本报讯“在过去,对于同类同档次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同的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处罚往往不尽一样,有的甚至悬殊很大。今后这种现象将不复存在了,因为税务行政处罚有了‘千分尺\’。”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孙玉华告诉记者,近日,市国税部门向社会公开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连同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面适用于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等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以前税务机关做行政处罚的尺度较为宽泛。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只要罚款在“50%以上、5倍以下”,都是合法的。这就给了执法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权力清单》出台,对账薄凭证管理等三大类8项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和处罚主体做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而《裁量基准》则是对权力清单的进一步细化。每一条裁量基准由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5部分组成,并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4个档次,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如对“轻微”界定为“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罚标准为“每逾期1日可处1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处罚行为有了严格限制,防止权力滥用。
为依法保障纳税人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知情权和救济权等法定权利,市国税局还向社会公开了《权力运行流程图》,对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都进行了规范。
市国税局纪检组长牛震表示,国税部门将加强工作督导,确保裁量基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落实,同时加强与地税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国地税对于同类同档次税收违法行为保持裁量幅度一致,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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