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8月,王先生给一家贸易公司提供货物,双方自发生买卖业务后,贸易公司先后拖欠王先生货款五十余万元。王先生多次催要,贸易公司均以种种借口拒付款。2014年10月,再去要账的王先生来到贸易公司门口,发现这家贸易公司已是人去楼空。王先生通过多方了解后得知,这家贸易公司已经因为没有参加营业执照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此情此景,王先生欲哭无泪,这五十余万元可是自己风里来雨里去,辛辛苦苦换来的血汗钱,是一家人的救命钱。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应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要回贸易公司拖欠的货款呢?
律师分析:本案中,由于这家贸易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王先生如果要追回货款,首先应当确定向谁主张权利。根据目前的法律实务,这家贸易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并不必然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这家贸易公司虽然因为没有参加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但却仍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另外,根据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王先生可以在查明这家贸易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前提下,选择适格主体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追回自己的五十万元货款。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又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话:0533--6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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