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1年3月的一天,家住某小区的王先生正与搬家公司的搬运工搬运一套高档家具,突然从楼上落下一个物件,正好砸在王先生的头上,王先生当即倒地,家具也被当场摔坏。王先生住院治疗花费30000元医疗费,家具贬值8000元。事后,王先生多方调查,始终没有查出是谁家落下的东西。为此,王先生咨询:应当由谁来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律师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建筑物中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按照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王先生的损失有两部分:一是医疗费30000元;二是家具贬值损失8000元。如果王先生能够找到侵权人,则王先生的两项损失全部由侵权人承担。如果找不到实际侵权人,按照上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但此份补偿责任仅仅限于王先生住院治疗的医疗费,而对于本案中王先生受到的家具贬值损失,如果找不到致害人,便得不到赔偿,因为家具贬值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综合以上分析,王先生应当首先查找实际致害人,在查不到的情况下,则可以将该建筑物的所有使用人作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部门和基层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底从事法律服务至今。主要业务范围:公司法务、房地产等民商事纠纷的诉讼及非诉代理,受聘担任单位及个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0533—6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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