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荣顺通讯员沈远清报道
本报讯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自2015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符合领取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月增加额按照一级275元、二级265元、三级255元、四级245元的标准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的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月增加额按照168元、134.4元、100.8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5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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