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于磊报道
本报讯《淄博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最近一经出台,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强烈反响。为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推动办法贯彻落实,8月6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详细介绍了《问责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有关负责同志,分别结合各自工作职能介绍了有关情况,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张寅玲介绍说,近年来,淄博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稳步推进以“四张清单、一个平台”为主要架构的政府权力运行体系建设,明晰了部门单位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前,淄博市干部作风整体是好的,大多数干部认真履职、勇于担当,但仍有少数干部不作为、不担当。群众反映为官乱为的现象少了,话难听、脸难看、门难进的现象好转了,但事难办问题仍然存在,少数干部不拿“好处”也不办事,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活。
张寅玲说,出台《问责暂行办法》,就是要发挥问责倒逼作用,敲警钟、划红线、亮利剑,推动广大干部想干事、敢担事,既廉又勤、既干净又干事。年初,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始组织起草关于对“为官不为”行为实施问责的暂行办法。起草组认真调研,专题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问责暂行办法》先后经过市纪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7月29日提交市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天正式印发。
《问责暂行办法》明确了问责对象为淄博市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的管理人员等。其中,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基本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
问责的情形分为履职不当、执行不力、担当不够、作风不严4大类,34项具体内容。其中,履职不当,主要指在工作中履职不到位、乱作为等行为;执行不力,主要指工作落实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担当不够,主要指在工作上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回避矛盾等行为;作风不严,主要指不认真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行为。
问责的方式有9种。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5种,在此基础上,淄博市根据工作实际,又增加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4种问责方式。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有机衔接,在问责实施过程中,问责对象属于党员干部的,首先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然后根据具体问题情形实施问责,不以问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也不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问责。
《问责暂行办法》规定了问责的一般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行政监察工作中,发现“为官不为”问题线索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涉嫌违纪的,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为官不为”问题线索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司法机关、审计部门或其他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为官不为”问题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涉嫌违纪的,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对问责对象有干部任免权的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为官不为”问题,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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