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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淄博市环境治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来源:淄博日报 2016-03-17 02:13   https://www.yybnet.net/

为加快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步伐,实现生态淄博建设新突破,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在中心城区南部等重点区域开展空气质量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9月30日。

二、整治范围:张店区沣水镇、南定镇、傅家镇、湖田街道办,淄川区双杨镇、罗村镇。

三、整治要求

(一)所有涉及大气污染企业务必配套建设完善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陶企业要配套建设DCS系统、氨逃逸监控系统和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从事粉性物料加工、储存的企业,必须配套完善除尘和喷淋降尘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的,一律停产治理;环境监察发现企业污染超标排放的,立即停产治理,整治行动期间不得恢复生产,凡不按要求落实停产治理措施的,由区政府对其实施关停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强化对露天开采矿山的管理,在重点矿区安装监控摄像设施,严防已关停企业违法恢复生产;在主要道路卡口设立24小时值守的检查站,依法严厉查处运输车辆未按要求落实密闭运输、超限超载、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扬尘污染控制,对建成区周边道路每天实施机械化“两扫两洒”,对建成区内道路每天实施机械化“两扫三洒”。各镇办负责园区及企业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监督企业落实门前“三包”制度。

(四)强化区域环境监管。在整治范围内划定监测监管网格,对于污染明显严重的网格,网格内企业全部停产整治。对整治范围内所有在产的建陶企业派驻驻厂员,实行24小时驻厂监管。

四、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将定期向社会公示违法犯罪行为,欢迎广大市民进行监督,若发现区域内企业超标排污、违规擅自恢复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69热线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所举报违法事项罚款额度15%的奖励,上不封顶。

特此通告。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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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生活创新 □张建国(山东大学兼职教授、山东省美术家协会理事、淄博市美术家协会常务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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