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
日前,河南方城县法院两名执行法官持工作证件和相关手续,到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新春支行办理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手续,银行工作人员以主管领导正在开会、不能办理为由拒绝协助办理,导致款项无法扣划。方城县法院次日做出决定,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为由,对农行新春支行处以10万元罚款。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到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在执行人员出示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法院的裁定书、通知书后,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不需要向上级单位请示,也不需要本单位领导同意。然而现实中,法院执行人员带着齐备的证件和手续,到银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特别是到其他县市和外省的银行办理时,往往会遭到银行方面的消极应对或恶意刁难,如果银行与被执行人熟识或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法院执行人员更可能遭到银行和被执行人的联手反击。金融机构不配合、不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导致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无法进行,由此成为“执行难”中的老大难之一。
这次河南方城县法院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为由,对农行唐河县新春支行处以10万元罚款,就是当前破解“执行难”背景下,“法院处罚银行”的一个典型案例。而且这样的案例明显多起来,如去年4月,四川富顺县法院执行人员到某银行扣划一名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经办人员以需执行人员找该单位领导签字才办理为由推诿办理,致使被执行人存款被转移,富顺县法院对该银行罚款50万元。今年3月,广东东莞一家银行以相关账户是被执行人的住房贷款还款账户为由,拒不履行协助扣划款项的义务,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罚款50万元。
严格说来,法院对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银行处以罚款,以及对银行相关人员处以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这些手段并不是法院今天才具有的“杀手锏”——早在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中,法院就被授予了这柄锋利的“杀手锏”。也就是说,早在十几年前,法院就完全能够对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银行处以罚款,前些年法院执行环境差导致“执行难”,固然有一些客观原因,但法院自身执行能动性、积极性不足,执行能力和水平不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执行难”的确很难,但真的严重到了一些执行机关抱怨的那种程度吗?只要严格依法采取制裁措施,用好用足法律授予的“杀手锏”,一些看似“不可执行”的案件,具体执行起来远不是“难于上青天”。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就在于法院不能消极懈怠,不能知难犯难不战而退。
(据9月25日《北京青年报》)
新闻推荐
">"target="_blank">">"target="_blank">">"target="_blank">">"target="_blank">">"target="_blank">">"target="_blank">">"target="_blank">">"target="_blank">吴小可简历吴小可,男,汉族,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