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宏宇担任该案的审判长,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可畏等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作为首要分子,通过多种手段纠集辛某某、杨某某、沈某等骨干成员多次共同实施犯罪,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从事“带陪酒幺妹”业务获取非法利益为集团提供经济来源,配备枪支、砍刀、匕首等作案工具,在2018年4月期间,以暴力手段,在富顺县先后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等作案四次。被告人李某某还邀约伙同他人或个人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三起。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犯罪集团中系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和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依法为被告人李某某指定了辩护人,并组织检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了二审庭审的争议焦点。庭审中,检辩双方围绕指控争议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李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期宣判。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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