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一餐饮店老板李某为了吸引顾客,多次从外地购买猕猴、红腹锦鸡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近日,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
从2011年12月30日开始,李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经营起一家餐饮店,经营餐饮、会务、家禽家畜养殖等业务。为达到用观赏野生动物方式吸引游客的目的,李某先后于2012年、2015年,从昆明、自贡等地分别用400元、600元的价格收购回一只猕猴、三只红腹锦鸡,饲养于店内供顾客观赏。
经公安机关查证,李某对收购野生动物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李某购买饲养的猕猴、红腹锦鸡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陈圆圆 成都商报记者 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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