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被告人钟某站在法庭审判席上,对自己因一时冲动犯下的罪行一直不停地表达着悔恨愧疚。这是近日沿滩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故意伤害案时出现在庭审上的一幕。
现年46岁的钟某开着自家轿车携家人回乡,进入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新塘村的地界时,与对向谢某驾驶的车辆会车。钟某因为心急,便拦下谢某的车并敲打对方车辆引擎盖,随后又与谢某及谢某叔父谢某某发生争吵斗殴。在互殴过程中,钟某用手中的水杯击伤谢某面部左前额和谢某某鼻部。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谢某为轻微伤、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钟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谢某、谢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并最终得到二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钟平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一审刑事判决。
(龚平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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