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嘉阳)近日,乐至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在办理张某某申请执行舒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法官创新举措,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给付义务,顺利执结案件,让当事人握手言和。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舒某某原属雇佣关系。张某某在工作中右腿受伤,现出行困难。张某某将舒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舒某某对张某某进行赔付。裁判文书生效后,舒某某以其垫付的医药费未在判决书中扣除为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乐至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抗拒思想严重,仍然拒绝执行。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有足额的财产履行义务,但是心存芥蒂,不愿及时履行。执行法官再次向其告知应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产将被依法强制处置、人身自由将受到限制、经济将受到制裁、消费行为将受到约束、社会信用将受到质疑。同时,有财产履行但拒不履行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舒某某感受到失信惩戒的巨大威慑力,恳求法官给其时间与申请执行人核对账目,协商解决。随后,法官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只要被执行人舒某某有依据,愿意扣除其垫付的费用。执行法官经过思考后认为,既然双方当事人有达成执行和解的意向,一味强制执行,定会引起更多的纠纷。于是,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一同赶赴到申请执行人家中,经双方当事人核实清楚垫付的费用后,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剩余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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