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嘉阳)近日,乐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宋某某一而再、再而三地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依法将其送到资阳市拘留所,实施15日的拘留决定。这是该法院第二次对他采取的拘留措施。
今年3月9日,乐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邓某起诉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借款本息合计116.55万元。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调解书生效后,宋某某却拒不履行调解协议。5月17日,邓某向乐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宋某某逾期未履行义务,也未向乐至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执行法官查询到宋某某在三家银行共有存款18766.28元,拥有房产3套、越野车1辆。
鉴于这种情况,5月26日,乐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宋某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
同日,宋某某承认了错误,与邓某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并向乐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书面检讨。于是,乐至县人民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宋某某的拘留,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在履行期限到期后,宋某某依然不履行和解协议。8月1日,邓某再次向乐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程序后,宋某某采取回避态度,与执行法官周旋,将执行时间一拖再拖,且不如实申报财产,又拒绝将自己名下的越野车交至法院。
10月27日,执行法官得知宋某某回到了乐至,通知他到法院,当场宣读司法拘留决定书,并将其送到资阳市拘留所,实施15日的拘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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