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过程及结果:乐至良安消委分会接诉后,立即与经销商陈某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于当天下午与乐至县某农资公司负责人邓某就此事展开协调。但是,邓某以他的除草剂在全县各地都卖出后没有其他人反映把豌豆、胡豆苗打死为由,指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投诉人的豌豆、胡豆苗死了,是投诉人没有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是投诉人的责任,不同意赔偿。良安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指出:由于投诉人没有文化,加之经营人员没有向投诉人讲明该除草剂的使用方法,即使是投诉人操作不当,被投诉人也有一定责任,同时向其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按照《消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属于受《消法》保护的消费者。良安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与经销商双方,一起到实地查看了豌豆、胡豆苗受损情况,证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通过反复宣传协调,经销商也认识到自己有一定的责任,同意赔偿。最后,经良安消委分会调解,消费者与被投诉人双方达成协议,由被投诉人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3000元,这起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根据《消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属于受《消法》保护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由于投诉人没有文化,除草剂属农药性质,有一定农业技术含量,因此,经营人员应当有义务和责任向消费者讲明该除草剂的使用方法;依据《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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