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11月20日专电扒窃仅仅1元,换来的是失去3个月的人身自由。日前,湖南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雨衣袋子、刀片等作案工具在资阳区法院路口乘坐13路公交车途中,用手中的袋子做掩护,扒窃乘客龚某西裤口袋里的一元现金,将纸币揉成一团迅速藏进自己口袋,得手后罗某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向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
承办法官解释,《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作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将实际中频繁发生的扒窃行为规定为盗窃并予以定罪处罚。本案中,罗某虽然涉案金额只有仅仅一元钱,但因手段为公共场合的扒窃行为,因此不受盗窃数额之限,仍然构罪。这也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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