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有明先生:
四川省资阳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公司)与查有明、曾永明于2008年10月26日订立《资阳市火车站片区旧城改造三区二期部分开发转让承包协议书》,约定南方公司将资阳市火车站片区旧城改造三区二期部分开发转让承包给查有明、曾永明。该协议约定主要内容:1、查有明、曾永明共同作为乙方组建资阳市火车站片区旧城改造三区二期部分开发项目部,系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项目由乙方出资并以南方公司名义进行开发;2、南方公司将资阳市火车站旧城改造三区二期工程的11#、12-1#、18#、19#楼的开发项目,按现有价值(按现状)有偿转让承包给乙方,该项目占地约13亩,可建商品房约40300㎡,其中应赔偿住宅1500㎡,应赔偿门市700㎡(按甲方与被拆迁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3、南方公司将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证、房产证移交给乙方……前述协议签订后,南方公司依约定将资阳二轻工业供销公司、资阳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及黄均国等八户自然人的土地证、房产证和南方公司与资阳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与资阳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置换协议书》《房地产置换补充协议书》、与八自然户签订的拆迁协议交付给了查有明。《资阳市火车站片区旧城改造三区二期部分开发转让承包协议书》签订至2014年已逾五年,查有明、曾永明没有开展任何与开发协议项目有关的工作,也没有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费和拆迁过渡费,造成被拆迁户起诉南方公司赔偿损失,同时造成火车站片区开发因规划调整南方公司不能整体开发,查有明、曾永明超过五年不进行开发的实际行为已表明其不履行双方合同,且因政府规划调整行为,双方订立的《资阳市火车站片区旧城改造三区二期部分开发转让承包协议书》事实上已不可履行,故本公司于2014年8月4日通知查有明、曾永明解除前述合同,曾永明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已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前述合同,查有明先生于2014年8月15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不同意解除前述合同,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4)资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方公司解除前述合同的通知无效。该判决作出后,南方公司多次催促查有明先生履行前述开发合同,但查有明先生至今拒不履行双方合作开发合同且不作出任何不履行合同的解释,据此,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有关规定通知
查有明先生:
一、本通知送达查有明之日解除双方签订的《资阳市火车站片区旧城改造三区二期部分开发转让承包协议书》。
二、查有明对解除前述协议有异议,请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查有明在收到本解除通知十五日内未向法院提出诉讼,本解除合同通知即生效,请查有明在四个工作日内返还南方公司交付的全部土地证、房产证及合同书,请查有明返还因前述合同取得的南方公司买受的资阳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房地产及房地产租金收益。
四、逾期查有明未向法院提出诉讼,也未返还南方公司财产及合同、房地产权利证书等,南方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究因此给南方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特此通知
四川省资阳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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