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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和某公司 构成劳动关系吗?

来源:合肥晚报 2020-08-01 00:59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8日,徐某与浙江某公司签订了《运营维护承揽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徐某根据双方确认的区域或工作量,承担某品牌电单车运营维护工作,负责合肥特定区域内的电瓶更换工作。徐某通过手机APP查询到需要更换电瓶的目标车辆并上传工作量,浙江某公司通过微信群进行每日工作任务安排、工作核计等。工资为计件工资,无底薪,更换每个电瓶分别为0.9元或1.6元不等,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左右,每月15日由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2020年2月29日徐某被移出工作群无法再进行工作。2020年3月31日徐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等请求。

【案件解析】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徐某与浙江某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浙江某公司安排徐某从事电单车电瓶更换工作,属于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徐某从该单位获取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对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徐某与浙江某公司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承揽协议,但从协议内容和实际工作过程来看,浙江某公司不仅要求徐某提供工作成果,而且要求徐某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同时通过手机APP和微信工作群对徐某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与徐某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综上,仲裁庭认为徐某与浙江某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双方签订的《运营维护承揽协议》虽然名称为承揽协议,但内容包括协议期间、工作任务、劳动报酬计算方式等,实际上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故徐某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未获支持。但由于浙江某公司单方将徐某移出工作群,导致其无法继续工作,故裁决支持了徐某赔偿金的请求。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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