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消息 今后,城镇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最高可能罚款5万元。日前,《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涉及诸多热点。该《条例(草案)》拟规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连续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则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该《条例(草案)》还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等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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