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小姐于2005年9月份入职,跟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7月,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宋小姐很想留下这个孩子,但是公司因为其没有结婚,未婚先孕,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同意给其产假。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读]
本案中,宋小姐完全有权享受产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
但是,鉴于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宋小姐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 吴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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