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2月21日下午6时,某初中学生张某(15岁)和胡某(14岁)放学后结伴回家,在某路段的拐弯处,他俩发现地上有一个纸袋,二人捡起来打开一看,竟是一沓百元钞票。二人十分高兴,赶忙躲至僻静处,仔细清点,居然是整整1万元现金。
面对这从天而降的巨款,张某和胡某不知所措,二人商量后决定,先各拿500元零花,将剩下的9000元藏起来,留着以后慢慢花。不料三天后,当二人准备去藏钱处取钱时,发现钱不翼而飞。
同年3月,失主王某得知此事后,找到张某和胡某的父母,追要丢失的1万元现金。协商没有结果后,王某只好通过法院解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张某和胡某的父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1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中,张某和胡某拾得1万元属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如果张某和胡某捡到钱后,去寻找失主或上交学校及有关部门,由此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失主王某承担,即使在途中现金被盗或又丢失,二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但本案中,二人既没有寻找失主,又没有上交学校或有关部门,而是打算将钱分掉,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私分和隐藏行为,所以尽管钱又丢了,但二人应全部赔付给失主。由于张某和胡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由其监护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拾得物价值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将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 吴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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