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最近小茜想租房居住,便与某公司协商准备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租人交付3个月的房屋订金,如在合同期内承租人违约,3个月的房屋订金将被出租人作为3个月的违约金扣除。由于小茜对协议中的约定还不是很清楚,所以还未签。小茜很想知道,“订金”与“定金”是不是一回事?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是用“订金”还是“定金”?
[律师解读]
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定金罚则。此外,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采用定金更为合适,但此案例中订金约定了违约金的作用,也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 吴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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