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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

来源:拂晓报 2015-12-28 21:37   https://www.yybnet.net/

今年5月2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宿州市成为《立法法》修改后全省首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这对于推进宿州市民主法治建设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在12月18日闭幕的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经审查批准,成为宿州市获得立法权后的首部法规,这也是安徽省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通过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从获得地方立法权,到通过首部地方性法规,《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对于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1 宿州市获得立法权的背景是什么?

宿州市作为设区的市,具有优越的自然和人文条件、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近年来,宿州市大力实施工业扩张、农业提升、城镇扩容三大战略,着力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扩张工业总量,在推进产城一体中加速城镇化步伐,坚定不移地抓主抓重、提速提效、争先争优,稳步走出了一条具有宿州特色的发展道路。

宿州市具有较好的承担地方立法工作的能力。长期以来,宿州市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制定前法制机构均进行合法性审查。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均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目前全市法制机构比较健全,具备保障地方立法的能力。

2014年以来,宿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更加高度重视地方立法的申报和准备工作。2014年5月20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了《关于申报宿州市为较大市的请示》。2015年1月,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成立并选举产生了“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为宿州市人大地方立法的专门机构。

宿州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地方立法需求,诸多改革创新需要地方立法的引领、规范、确认和保障,有着较为迫切的立法需求。作为近几年皖北快速发展地区,宿州的工业扩张、农业提升、城镇扩容速度较快。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宿州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同时,宿州市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是楚汉文明发源、演进、融合、发展的地方,历史文化的保护也亟需地方立法创新机制、引领和规范。

2015年4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 《关于申请确定宿州市地方立法权的报告》。5月2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宿州成为《立法法》修改后全省首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宿州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

2 为何首先选择城镇绿化进行立法?

党的十八大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

城镇绿化是城镇唯一带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加强城镇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是加快发展方式转型,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宿州地处平原,自然禀赋相对较弱,加上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城镇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人民对城镇生态环境的诉求愈发强烈。总的看,宿州市城镇绿化绿量不足、体量不大、品位不高,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空间狭小。从规划建设看,绿化建设缺少专项规划,项目建设没有法定指标限制,执行绿化规划缺少监督制约,规划绿化面积得不到切实保障。从保护和管理上看,绿化保护责任不明确,管理主体不明确,绿化管控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随意侵占城镇绿化用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严重制约了宿州市城镇绿化事业的科学发展。因此,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规范城镇绿化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有助于推动宿州市城镇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宿州市生态文明建设。

3 《条例》制订经历怎样的过程?

2015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宿州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6月份立即启动立项论证和立法调研工作。通过论证和调研,决定将《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

按照“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解决问题、突出特色”的原则,成立了人大主导的《条例》起草小组,全面开展立法工作。《条例》起草过程中,为确保立法“接地气”,分层次召开了市直部门、县(区)直部门、街道社区、企业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专题调研会10余次,先后组织外出学习、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征求意见会、立法听证会20余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条例》草案形成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10月2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初步修改,并将修改稿在市人大网站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市妇联、市工商联和市直13家机关单位以及部分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市人大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书面征求意见,发挥各机关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智力和资源优势,并专门将《条例(草案)》及修改稿送省人大法工委听取意见。市人大法工委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和省人大法工委反馈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修改稿)》,经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后,报主任会议决定,11月24日,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期间,安排专门时间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先后2次听取审议和修改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法制委再次审议后,形成《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表决稿)》。

11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表决稿)》进行了投票表决,《条例》获得高票通过。整个立法过程,严格按照省人大《立法条例》和《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的规定,立法程序合法,立法依据充分,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4 《条例》中的地方特色和亮点有哪些?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不抵触、不重复、不越权的原则,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作出了一些能够体现宿州特色的规定。

立足问题导向,突出解决问题。过去宿州市城镇绿化事业滞后的原因是政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不仅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而且规定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重点规定了绿化管理部门的责任。政府要制定年度建设计划,要将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满足绿化建设养护需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职责,不履行职责,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秉承与时俱进,突出绿化惠民原则。坚持绿色发展、绿化惠民、建设海绵型城市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理念。《条例》不仅在第五条规定了城镇绿化要坚持惠民原则,促进海绵型城市发展,而且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百米见绿,五百米见园”的具体惠民标准和措施。同时,对临时绿化、立体绿化、屋顶花园、林荫停车场建设等惠民绿化提出鼓励和倡导性规定,目的就是突出绿化惠民。

坚持建管并重,突出绿化养护。城镇绿化“三分建,七分管”。《条例》在规定绿化建设指标、绿化工程管理的同时,重点突出绿化的保护和管理,目的就是突出成果保护,促进绿化可持续发展。《条例》总计42条,其中18条对养护管理进行规定。不仅规定了城镇绿化的养护主体,而且对养护不力,造成苗木缺株死亡或没有尽到养护职责的,给予处罚。另外,对破绿、毁绿、占绿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强化公众参与,突出社会监督。城镇绿化是一项公益事业,人民群众是受益主体,也是监督主体。《条例》有多处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定。为了突出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城镇绿化规划草案、规划方案、规划实施、居住区绿化、临时占用绿地等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社会监督的方式、方法给予了明确规定。例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还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十五日内不仅要处理,而且还要反馈给举报人。另外,对未履行或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严肃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不仅是建立法制政府的需要,也是全面落实《条例》的需要。

5 《条例》出台对宿州人意味着什么?

《条例》的出台,立足宿州实际问题导向,让宿州的城镇绿化建设有法可依,对广大市民而言则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树与树中间栓个绳,晒被晾衣两不误”、“脏水臭水往哪倒,绿化带里好去处”……昔日曾经对城镇绿化作出的种种不文明行为,现在就会成为“违法行为”。《条例》对破绿、毁绿、占绿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此外,《条例》规定了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接到举报后十五日内应作出处理,并反馈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移送的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规定城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三百米见绿、五百米见园”建设标准等。“过去对毁绿行为处罚只有原则性规定。罚多少、怎么罚没有具体规定。”市园林管理局副局长朱从申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让困扰多年的问题得以解决,“执法有了根据,更有了底气。”本版文字:关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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