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许梦源 实习生 郭瑞)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据此办法,从现在开始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的对象,不仅本人收入需要经过核验,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也要审核。
今后,专项社会救助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将成为 “核对对象”。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固定工资收入来源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律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并且长期同居的人员。同时,根据社会救助项目的需要,经授权和委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等其他人员也可列入核对对象。
而对于“核对对象”,相关机构将核对其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信息。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等。另外,根据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需要,个人及家庭的支出情况也可由核对机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核对。
关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流程,办法也给出了明确步骤。即首先由申请社会救助的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签署文书授权相关部门核查,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此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核对工作。另外,对于辖区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县级以上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还可以进行定期复核或抽查。
如果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相关社会救助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如果核对对象提供的相关情况不实,或有隐瞒收入财产等情况,一经核实将受到严肃处理。办法要求,各地各级核对机构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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