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城)记者从9月30日上午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将同时废止。
相比《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适用范围覆盖城乡,包括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条例》还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投诉举报制度等,并对上位法未涉及的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根据《条例》,省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
为减少饮用水安全隐患,《条例》要求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供水。 《条例》指出,流域上下游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实行跨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上下游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加强跨界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针对涉及人口较广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不得清洗盛农药容器、有农药残留的容器以及衣物;不得堆积肥料;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行为。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条例》明确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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